平洋,在荷属东印度互相合作; 恢复两国贸易关系,即解除对日本的经济封锁,供应日本石油;美国不采取 妨碍日本和中国调整关系的行动,即不妨碍日本对蒋介石的劝降活动。乙案 经修订后,于 11 月 20 日送交美方,11 月 26 日美国提出*赫尔备忘录作答, 拒绝了该方案。
日美协定甲方案 美日谈判期间,日本制订的对美谈判最后方案之一。 1941 年皿月 5 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:“进行作战准备和外交谈判齐头并进”, 并通过了对美谈判的最后两种方案。甲方案的内容为:有条件地承认在华贸 易机会均等;日本继续在华北、内蒙、海南岛驻军约 25 年,其他地区的驻军 则在日中和平实现后两年内撤退;日本同意在远东和平确立后,自印度支那 撤军;独立自主地决定《德意日三国军事同盟条约》的适用范围。该方案由 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于 11 月 7 日递交美方,未被接受。
日满汪共同宣言 正式名称《日满华共同宣言》。1940 年 11 月 30 日 汪伪政府行政院院长汪精卫、日本驻汪伪政权“大使”阿部信行和“满洲国” 参议长臧式毅在南京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为建设东亚新秩序,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,善邻友好,紧密提携,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;实现善邻友 好、共同防共、经济合作三原则;根据宣言宗旨,迅速缔结有关协定等。同 日,日本政府宣布日本正式承认以汪精卫为首的“中华民国国民政府”;“中 华民国国民政府”和“满洲国”政府也相互承认。